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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查阅会计账簿遭拒 将公司告上法庭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6-11

【承办律师】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姜华丽律师

时下,众筹办公司、投小钱就能成为公司股东等新型公司运作模式,受到很多人的追捧。可是,公司运转后遇到的烦心事,却让许多小股东始料不及。特别是大股东有时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股东会决议等方面损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管理权、分红权等方面的权利往往被漠视。在此情况下,小股东该如何有效维权呢?我国相关法律如何保障小股东的权利呢?法院如何判决呢?

   【案情简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是上诉公司(一审被告)威海某科技公司的股东。一审张某要求查阅威海某科技公司的会计账簿,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威海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张某要求查询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会严重损害上诉公司合法利益,造成上诉公司巨大经济损失,提起上诉后,威海某科技公司委托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姜华丽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办案过程】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姜华丽律师接受威海某科技公司的委托后,认真审阅了当事人的案件材料,同时姜律师到威海工商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调取相关证明材料。针对张某提出的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姜律师提出以下观点:首先,张某曾经担任威海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掌控公司的具体事务和经营管理,已经完全了解公司日常运营的具体情况和财务状况。张某所述“威海某科技公司自成立起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不符。因此,张某要求威海某科技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起至今的会计账簿是没有依据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查阅条件。其次,张某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答辩人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张某早在2014年另外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并从威海某科技公司处带走三名人员到新公司。威海某科技公司现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在外成立了同类性质的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行为。威海某科技公司的财务账簿里包含了有关企业成本计算资料、客户名单、企业销售策略等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如果让张某查阅财务账簿,肯定会让其知悉财务秘密,对威海某科技公司造成不利后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知情权涉及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照顾公司的利益,使双方利益衡平,所以知情权的行使应当符合特定条件并受特定限制。因此,威海某科技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张某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第三,威海某科技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权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档案材料范围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在确定时间、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另行协商确定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档案材料供股东查阅。”第四,张某要求将会计账簿提供给张某委托的会计师查阅,没有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因此,知情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任何人均不得代替股东行使这一权利。若张某有权查阅,张某查阅的应当是和其欲知情的事项相互关联的材料,而并非对公司财务的全面审计,因此,张某要求答辩人将公司会计账簿交给其会计师查阅,不符合其查阅目的。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委托他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公司不同意股东委托的他人查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专业人员查阅后向股东出具查阅报告。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股东委托他人查阅的申请。”因此,张某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行为存在不妥。

【承办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姜律师的观点,判决限定在公司办公场所,必须由张某本人某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并且不允许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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