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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8-03

承办人: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华丽 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张青系张某之子,张某共有两个孩子张青、张龙。张某在威海某处有房屋一栋。张某在1996年去世,张龙在2004年去世。张龙因为残疾,终身未婚,其父亲张某死前将其送给村委会,成为村里的“五保户”。同时,张某还将房产证送给村委,约定由村委将张龙送到敬老院,村委会对其生活开销负责直至其死亡,并负责为其安葬。张龙去世后,村委对张某留下来的房屋进行了拆迁,按照村委的拆迁政策,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为381760元,房屋躲迁费6998元,房屋按期搬迁奖励费50000元,搬家费1200元,一次性补助暖气费10000元,共计449958元由村委享有。但是,原告张青认为,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款不应当由村委享有,应当作为张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承办过程:
    姜华丽律师代理原告张青,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对村委的诉讼。该案件的主要矛盾涉及到张某同被告村会达成的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张龙系该村会的“五保户”,因为患病其父亲张某将张龙送给村委,同时,张某还将房产证送给被告村委,约定由村委将张龙送到敬老院,村委会对其生活开销负责,死亡以后,为其安葬。被告村委认为房产系张某与集体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标的物,张某同意将房产赠与给村委,村委履行对张龙的扶养义务,该拆迁补偿利益应该由被告村委享有。
    针对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姜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我国最高院对《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5条: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姜律师以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作为该案例的切入点,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而本案中,虽然张某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把张龙送到被告处扶养,并把房产证赠予被告,但是并没有与村委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当认定张某与村委之间遗赠扶养协议不成立。
    后姜律师又到村委进行深入调查,向法院提供了多个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张龙虽然由张某送往敬老院扶养一段时间,但是通过证人证言证明张龙生前也在家里住过,原告也对张龙履行了扶养义务,张某与村委之间的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不成立的。法院采纳了姜律师的观点,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定拆迁利益由原告张青享有,但是,张青应当将村委因为扶养张龙而付出的经济损失从拆迁利益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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