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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拳”打出来的命案,经威海卫律师辩护,被告仅获刑一年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6-11

【承办律师】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许磊 律师
案情简介2016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褚某某行至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与醉酒驾驶小型面包车的被害人丛某发生争执,被害人丛某先挥拳击打被告人褚某某的头部,被告人褚某某随即回击被害人丛某头部一拳,致其当场跪倒在地并出现呼吸急促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丛某符合在醉酒状态下,因头部遭受轻微钝性外力作用(拳击)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性障碍死亡。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将被告人褚某某刑事拘留。被告褚某家人委托山东威海卫律所许磊律师作为被告辩护人。

办案过程许磊律师被告委托后,即刻着手研究案情许律师认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主观方面处于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而过失致死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褚某某致被害人丛某死亡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

许律师向公安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认为:褚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1、褚某某长期居住在他省,与被害人丛某并不认识,也从无交际,褚某只是当天在街上溜达偶遇从某,与丛某不存在个人恩怨和纠纷,主观上没有伤害丛某的故意;2、褚某某仅对被害人丛某徒手实施了一次拳击,而且是在丛某对褚某某殴打之后做出的应激行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褚某某完全没有预料到;3、从被害人丛某的鉴定报告中可以看出,丛某是因为醉酒状态下,下车对褚某某殴打,情绪激动,受到轻微拳击后脑血管爆裂死亡,丛某本人的过错、引发责任和醉酒状态对丛某的死亡结果产生了一定影响。综合以上因素,许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向公安机关以及公诉机关分别提交《法律意见书》,对被告人褚某某犯罪事实的定性提出法律意见,被告人褚某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公安机关定性的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采纳了许律师的法律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褚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承办结果庭审过程中,许律师结合全案的主客观因素以及被告人褚某某的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丛某家属的谅解,提出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许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褚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褚某已经在威海看守所羁押一年,2017年7月5日,褚某将刑满释放回家。

许律师跟进该案件将近一年时间,对于一拳致人死亡的案件,褚某及其家人对许律师的出色辩护感激不尽,对威海卫律师专业、精湛、负责的业务能力表示十分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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