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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一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小Q     发布时间:2019-06-25

夫妻一方欠债一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来看看这起案例。

案情简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夫妻一方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历来是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2018年,威海市区的郝女士因丈夫在外借款用于项目投资放贷,而被一审法院判令郝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0万元。一审宣判后,郝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山东威海律师事务所辛玉利律师作为其二审代理人。近日,经威海中院开庭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郝女士不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诉争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郝女士知晓其丈夫从事放贷投资行业,应视为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由夫妻共同承担。判令郝女士与其丈夫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偿还本息的义务。

二审法院(威海中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执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虽发生在郝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借款用于郝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经营需要,债权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系出于郝女士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综合以上情况,涉案借款应为个人债务,由郝女士丈夫个人偿还。一审判决以郝女士知晓其丈夫从事放贷投资行业为由,认定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郝女士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案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财产的调整,更涉及到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构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只是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些规则包括用途推定规则、合意推定规则和身份推定规则

1950年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一条,都规定了凡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凡夫妻双方名义所欠债务,或者虽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债务但经过对方同意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举债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即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三项推定规则在司法实践尤其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冲突与矛盾。要求债权人根据用途推定规则或合意推定规则证明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借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收益实际用于夫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债权人尤其是善意债权人来说很不公正。从夫妻内部来说,一方根据用途推定规则的抗辩理由很容易成立。由此容易诱发夫妻双方相互串通,以离婚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道德风险。而身份推定规则将举证责任几乎绝对地分配给了否认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只有当他(她)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采取了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才无需共同承担债务。其举证责任甚至比用途推定规则推定中的债权人还要严苛。审判实践中,也由“过去更多的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发展到“更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对方配偶的利益”。

为消弭三种推定规则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以上争论有了明确意见和定论,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得知自己“甩掉”200多万元债务的郝女士激动地表示:这或许只是辛律师职业生涯中一起不起眼的案件,但对自己来说,打赢这场官司,几乎是改变了自己的一生。

辛玉利律师常年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全面高效的服务和高水准的专业水平捍卫当事人的权益。

寻求法律援助,请认准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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