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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晚报对威海卫律师事务所事迹的报道2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8-03

兄弟间上演公司股权争夺战  本报记者 刘丽
[核心提示]
本是情同手足的亲兄弟,却因为一次在华投资反目。
哥哥说,公司是他投资的,他只是委托弟弟来华办理手续。而弟弟则说,他和哥哥间根本不存在委托关系,公司有他的一份。
为了证明各自的说法,兄弟两人皆出具了证据,但均被对方指认为伪证。
一时间,两人说法真假难辩。近日,这起上百万的股权之争有了一个暂时的定论。

缘起
兄弟“合伙”开公司
2005年6月,某国商人刘某某来到我市,称要开办一家金属制品公司。
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2005年7月10日,他带着开办该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投资者的资信证明等10份相关资料走进了经区经济发展局。
工作人员认真审查材料后,于2005年7月19日,为刘某某颁发了在中国办理企业的许可证。公司投资人为刘某某,投资总额为10万美元。一星期后,刘某某到工商局领取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后,公司1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先后分四次以刘某某的名义汇入了该公司的账户。
一年后,该公司决定再增资10万美元,可与前一次不同的是,这次的出资人变成了刘某某的哥哥刘某,于是,《关于增加投资者、总投资和注册资本及变更经营地址的请示》再次提交到了经区经济发展局,当天,该份请示即得到了经济发展局的同意批复。
因此,工商局的变更登记上就变更为兄弟两人对公司股权各占50%。但由于刘某在某国尚有公司经营,所以,威海的这家公司从一开始就由执行董事刘某某负责经营和管理。

突变
哥哥称其是公司惟一主人

2007年年底,刘某在某国的公司经济效益下滑并入不敷出,刘某决定关掉这家公司,集中精力接管经营在威海的这家公司,可当他让刘某某移交公司的经营公章和财务公章时,却遭到拒绝。
原来,刘某想接管公司是因为他始终认为自己是公司的唯一主人。可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股权一栏却写着“刘某占股权50%,刘某某占股权50%”。
“这次来接管公司我才知道我被弟弟蒙骗了。”按照刘某的说法,事实上,整个公司都是由他出资开办的,弟弟只是帮忙打理。为了证明他的说法,他拿出了一份曾公证过的《在华公司暨经营委托书》,该委托书明确约定,由刘某出资在华成立某金属公司,因刘某在某国有个人企业。在不能赴华的情况下,委托刘某某前往中国,全权负责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有关事宜,刘某将根据刘某某的工作业绩向其支付报酬,公司投资款项全部由刘某负责。 
刘某说,这份盖有受托人刘某某印章的委托书当初是经过某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某国大使馆的认证的,委托书办理公证的时间为2005年6月3日。
“这份委托书根本是子虚乌有的。”刘某的说法马上遭到了刘某某的反驳,刘某某表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公证的当天他根本就不在某国,他的护照可以作证那时候他人在中国
升级
哥以弟涉嫌诈骗报案
双方争论没有结果,刘某以刘某某涉嫌诈骗向经侦部门报了案。
在质疑了刘某的说法后,刘某某讲述了开办公司的另一个截然不同的版本。
刘某某说,公司金属制品的项目最早是他看好的,当时他投入了80万人民币,但尚未来得急验资就被合伙人骗了。在刘某某被骗后,由于家人觉得这个项目较有前景,于是,三兄弟商量决定,由大哥刘某投入15万美元,另外一个弟弟投资5万美元,分两次将资金入注公司,对入资后的公司刘某占50%的股份,刘某某占33%的股份,其弟弟占17%的股份,而弟弟和刘某某的份额合计50%的股份登记在刘某某的名下。
刘某某还说,当时他们商量分两次将20万美元注入公司,在第二次办理公司增资时,是他和刘某一起到工商局办理的变更登记手续。刘某某说,当时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还特别提醒说,两人登记的股份相同,如果指定刘某某为执行董事,那执行董事一方的权利将会很大,这样做是较有危险的。但后来,两人仍然在法人登记表上签了名。
“这就说明,刘某在签名时是知道他的股权只占50%。”刘某某还找来工商局工作人员为当时的情形作证。
对刘某某的说法,刘某同样提出了质疑。刘某承认在增资时,他的确与刘某某一起到过工商部门,但由于他不懂汉语,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翻译时并没有完全把工商工作人员的提醒翻译给他。所以,当时面对那么多的签名材料,他只在一份委任弟弟为执行董事的材料上签了字,至于公司章程和载有股权登记的文件中他的签名都是他人代签的,并不是本人所签。
在经过一番询问后,经侦部门认为该案属于兄弟之间的权益之争,不能轻易认定为诈骗。建议刘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亮点
股权之争变成行政之诉 
经人介绍,刘某慕名找到精通公司法律业务的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华丽律师,接受委托后,姜华丽律师开始了大量的证据搜集和案件研究工作,并将收集起来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然而,当研究如何对此案进行起诉时却颇费了一番周折。
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之间关于公司股权份额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但该案件涉及的两个股东是外国人,且股东投资的企业是外商独资企业,而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东身份和地位是必须经过中国国家行政审批机关批准才能设立。姜华丽律师曾建议刘某在韩国进行法律诉讼,但经咨询韩国律师,因公司设立在中国,韩国法院不能受理此案。而刘某只想追回属于自己的股权份额,并不想对中国的行政审批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姜华丽律师考虑到该案件涉及到弟弟以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还是应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股权纷争。姜华丽律师立即与法院取得了沟通,但初次接触此类案件的法院也感到摸棱两可。最后,经过姜华丽律师和法院的共同努力,双方在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海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找到了案件该如何受理的依据——该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他在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
2008年3月,姜华丽律师代理刘某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请求撤销行政许可部门对刘某某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将金属制品公司投资人刘某某变更为刘某。
2008年4月,一场以刘某为原告、行政许可机关为被告,刘某某为第三人的官司在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开庭
“真假说法”的激烈交锋
刘某的代理律师姜华丽通过大量的证据对刘某某的以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了指证。
她首先通过出示委托书和外币投资金汇款确认书证实了刘某才是金属制品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次,刘某某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开办金属制品厂的过程中隐瞒了刘某委托授权及实际出资,而谎称根本没有出资能力的自己是实际投资人,以欺骗的手段骗取了行政许可。接下来,姜华丽更是通过在增加资本时刘某某伪造公司新章程等证据证实,他不但欺骗了行政许可部门,更利用了哥哥对他的信任,欺骗了哥哥。“所以,法院应依法撤销对刘某的行政批复,确认刘某才是金属制品公司的实际投资人。”
“刘某提供的委托书是伪造的。”刘某某针锋相对,“该份公证实际上公证的只是翻译件和原件的内容一致,而不是证明委托书的内容是我们双方的合意,也就无法证明刘某是实际的投资人。”
“委托书上盖有刘某某在某国申报的有效印签,这是没有争议的,刘某某主张该委托书是刘某掌管其印鉴期间伪造的,但却又提交不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他的说法”姜华丽说,那从证据的角度讲,只能认定该委托书是有效的证据。
刘某某的代理律师提出,“退一步讲,即便真有委托书,但在2006年两人一起为公司办理增资手续时,刘某不但没有提交委托书,还在两人各占公司50%份额的章程上签字,这就说明刘某已经放弃了对委托书的权利。”
“公司章程上签字并不是刘某所签,而是伪造的。”姜华丽律师据理力争,“事实上,刘某虽然曾与刘某某一起办理了增资手续,但他只在派刘某某为执行董事一张文件上签字,所以,从这些现有的签名文件上,我们根本无法看出刘某对他只占公司50%的股权是知晓的。”但两兄弟均没对文件上的签名提出司法鉴定。
姜华丽律师同时指出,外币投资金汇款确认书证实刘某于2005年分四次从某国的公司账户中提取款项共计10万美金元,以刘某某的名义汇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账户,而该事实与经侦部门的询问笔录记载的刘某某对该部分投资款的陈述是一致的,“这难道不能说明刘某就是公司出资人吗?”
“刘某某在来我处无论是申请设立外资企业还是后来增资时,都是按规定提交了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而根据中国法律,对外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只要形式审查合格,行政许可部门就应当批准。”行政许可部门进一步解释说,“至于刘某某开办公司的资金来源,到底是借来的还是骗来的,都完全属于他们兄弟两人的事,与我们行政审批都无关系。”
结局
赢回投资款但需重头开始
中级人民法院最后采纳了姜华丽的代理意见,认为,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而刘某某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公司时和在公司申请增资等变更审批时,均隐瞒了真实情况,提供了虚假信息,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但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指出,刘某要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投资人直接变更为刘某,这属于行政审批机关的职权范围,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法院判决下达后,刘某某对判决不服,又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了上诉,他认为,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借贷等方式筹措的资金应当视为自己所有的资金,经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以后可以做为该股东的出资。”刘某主张公司设立的资金是他汇入中国银行,据以要求确认其实际投资者身份的主张,很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他同时指出,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查就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只要他们交付的文件表面上是真实的,那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有效的。
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维持了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但由于成立该公司的行政许可文件被撤销,没有了行政许可,那公司的存在也将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赢回投资款的刘某将需按照外资公司的设立规定重新向经济发展局递交开办新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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