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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人金某、白某夫妻诉中国人池某、朴某夫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8-03

承办人: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姜华丽  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2月5日,被告池某在韩国从原告金某、白某处借款韩币15,0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08年3月31日之前,后池某回中国,但在还款期内一直未还款。韩国人金某、白某通过威海卫律师事务所的韩国合作方韩国李基文律师事务所,找到威海卫律师事务所的姜华丽律师。姜律师接到委托后,先查询池某的财产状况,经调查,池某与其妻子朴某为了逃避债务,于2008年4月17日在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办理离婚手续,而池某离婚后逃往美国,此人已无法联系,朴某也不见踪影,债权人纷纷要债。鉴于此,姜律师建议委托人,立即办理查封保全手续,并为委托人及时进行立案,将池某与其妻子朴某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山东崴海卫律师事务所为原告金某、白某夫妻代理进行诉讼后胜诉并执行到位。

【承办过程】

本案二原告为韩国人,在韩国期间,借款给被告池某,后来,被告回到中国,但一直未还款,在中国期间,被告池某与朴某离婚,这属于涉外商事案件,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由于威海系二被告的住所地,所以,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即使借条是在韩国打的。

被告池某未答辩。被告朴某辩称:在其与被告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曾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借条也不是朴某打的,所以被告朴某不应对本案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没有依据,要求驳回二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承办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5日,被告池某向二原告借款1500 万韩元,出具借条一张,承诺还款日期为2008年3月31日前。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4月17日协议离婚。被告朴某虽否认借款事实,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认可。被告应按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逾期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原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的事实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池某个人名义借款,但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朴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免责的情况,故即使现在二被告已不是夫妻关系,也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池某、朴某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万韩元及利息。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

该案判决后,由姜律师代理韩国人金某、白某申请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房屋进行评估,由威海市怡和拍卖行进行拍卖成功,将金某、白某的款项执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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