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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高尔夫俱乐部(威海)有限公司案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8-03

承办人: 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姜华丽 律师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到被告处打高尔夫等事宜签订了《某高尔夫球俱乐部个人/公司旅游会籍章程》。原告按照章程的约定向被告交纳20万元,以此取得会员资格。并履行了其他所有义务,但被告在履约期间因股东变更和高尔夫球场建设等原因。自2007年1月22日之2008年8月30日,拒绝履行该章程,致使原告只能去其他高尔夫球场打球,造成原告损失27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该章程并赔偿其损失27000元。
【承办过程】
原告辩称:其于2006年4月8日交纳了20万元会费,已经取得了某高尔夫球俱乐部(威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的会员资格。根据双方的《某高尔夫俱乐部个人/公司旅游会籍章程》规定,原告在被告处每年享受30天的会员待遇(同一天内不记洞数),不分节假日,不跨年度使用。按照被告提供的球场收费表,会员在被告球场处打球享受果岭费免除的待遇。然而在被告球场整修、扩建长达十五个月的时间里无法正常营业。以致原告无法到被告处打球,而只能到别处球场打球而额外支出果岭费。原告称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是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被告理应进行赔偿并且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娱乐服务合同直至2042年。
首先,这里要对我国目前会员卡的种类进行一下说明:目前,尚不存在一部关于会员卡交易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预付费式会员卡;第二种是优惠卡。根据会员卡的性质不同,会员与发卡经营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其次,预付费式会员卡,系消费者在消费之前先行支付其在将来的交易中需要支付的费用的会员卡。在预付费式会员卡消费模式下,会员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界定为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为会员提前预付了消费价款或者费用,所以会员如果不来消费,会员将损失已经缴付的消费价款。最后,优惠卡系指消费者支付相应手续即可取得的会员卡,这种会员卡主要是用来吸引消费者到经营者处进行消费。在消费者取得优惠卡后,会员与经营者之间并不意味着产生了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而是会员取得了消费资格的法律关系。换句话说也就是,只有会员来发卡经营者处消费时,才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据此,承办过程中,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姜华丽律师,以会员卡作为一种优惠卡还是代币卡?作为突破口,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没有不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某高尔夫俱乐部个人/公司旅游会籍章程》中约定,在原告交纳一定的会费后取得某高尔夫球俱乐部的会籍会员,并且在该章程中约定“会员每年享受30天的会员待遇(同一天内不记洞数),不分节假日,不跨年度使用。”据此得出,会员待遇仅为一种非会员享受不到的优惠待遇,被告为原告发放的会员卡仅为一种优惠卡而非代币卡,也就是会员每年30天限度内每次消费完毕结账时凭此会员卡 得到比其他非会员优惠的待遇,免除的仅仅是果岭费,而对球童费、陪走费、练习费、陪打费、保险费、存包费等其他费用均不作为优惠项目。该章程中并未约定被告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要接受原告消费的要约的约定,所以说会员享受会员待遇的前提是要到被告处进行消费。而消费合同的成立需要原告与被告另行达成合意,即会员享受会员待遇需依附原告与被告的消费合同的成立。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的消费合同和原告与被告的会员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结合本案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消费合同尚未成立的前提下,其实原告不能当然的享有会员章程中约定的会员待遇。因此,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更谈不上要承担不履行娱乐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2、原告的损失不存在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是会员合同,享受的是会员待遇,原告主张因其未能到被告处消费而受到的损失是不能够成立的,原告在被告球场整修、扩建期间,到其他高尔夫球场进行消费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其支出和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所主张的27000元损失,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
3、被告整修、扩建的宗旨是:建设国际一流的高尔夫球场,来回报每位会员,且在整修、扩建期间及时通知了所有会员可以办理退会,来领取100%的会员费。某高尔夫球俱乐部被列为2008年度威海市旅游重点项目,其在扩建时投资为5亿人民币,扩建后的高尔夫球场,对会员的服务质量无论从硬件设施还是软件服务都将是质的飞跃,会员将会享受到国际一流高尔夫球场的服务,随之,会员卡不仅不会贬值,反而是增值。这对会员来说怎么能是损失呢?所以,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承办结果】
一审结果:原、被告各自向法院提供了证据,经过开庭审理,经法院查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存在拒绝履行会员合同的行为?2、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某高尔夫俱乐部个人/公司旅游会籍章程》,实际上属于一份娱乐服务合同。本案中,被告陈述其并未拒绝履行该会籍章程,并同意继续履行该章程,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该章程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在被告球场整修期间,导致原告到别处打球而另外多支出的费用,被告是否应当给予赔偿。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根据章程规定,原告应在被告处每年享受30天的会员待遇,而按照被告提供的球场收费表,会员在被告球场打球享受果岭费的免除,故原告无法在被告处打球导致原告到别处打球而额外支出的果岭费,被告应当给予赔偿。根据被告提供的球场收费表,果岭费平日收取450元,节假日收取750元,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其到别处打球是平日还是节假日,故按照平日收取果岭费的标准计算其损失。因一年内原告未能到被告处打球30次的损失应予赔偿即450×30=13500。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某高尔夫俱乐部个人/公司旅游会籍章程》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500元。案件受理费576元,元、被告各负担一半。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威海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经过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双方于2009年5月19日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由】威海某有限公司诉某高尔夫俱乐部(威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承办人: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姜华丽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00年7月11日、13日与被告签署了被告制定的章程,同年7月18日,原告在原威海绿色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出资69万元,购得团体会员资格,其中记名会员2名、无记名会员2名,打球次数不限。按照被告制定的《俱乐部会员优惠细则》,原告在入会期间,享受“免收高尔夫果岭费及部分设施费等特别服务及优惠待遇”。但自2007年1月22日起至今,被告因股东变更和球场建设原因,拒绝原告以团体会员资格到被告处打球并享受会员待遇,致使原告只得到其他高尔夫球场打球共计177场(平日75场、假日102场)原告本应在被告处享受的“免收果岭费”优惠待遇未能得到实现。原告认为被告理应赔偿按照其果岭费价格(平日450元、假日75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章程,保证原告享受会员待遇。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承办过程】
原告辩称原告于2000年7月11日,向被告(原威海绿色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申请了团体会员资格,记名人为张某;同年7月13日,原告又向原威海绿色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申请了团体会员资格,记名人为吴某。根据威海绿色高尔夫俱乐部会员章程规定,该俱乐部的会员分为名誉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而团体会员是指:“公司、合伙事业及社团人士均可以团体名义注册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由一记名会员及一名以上无记名会员组成。"
1、原告为证实其会员待遇问题,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首期会员招募办法》。同时该俱乐部会员优惠细则规定会员免收高尔夫果岭费,免收俱乐部部分设施费。此外,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了某高尔夫俱乐部球场收费标准。其中包括果岭费、球童费、陪走费、练习费、陪打费等,其中果岭费一项,无论是否节假日会员均免费,对于访客平日450元、假日为750元。同时被告针对会员待遇进行了解释:“会员待遇是指客户与被告之间签订了会籍章程,且交纳了一定会费后,即可以取得会员资格,而会员在被告处打球时可以享受果岭费免除的待遇,其他费用与非会员是同样的价格。”
2、原告为证明其损失,向法院提交了(1)、乡村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收款收据各一份,证实原告到其处打球共计41次,其中平日7次,节假日34次,费用共计17630元;(2)、威海好乐家度假村出具的证明及收款收据各一份,证实原告到其处打球共计105次,其中平日63次,节假日42次,费用共计83930元;(3)、威海非凡生态植物园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收款收据各一份,证实原告到其处打球29次,平日3次,节假日26次,费用共计16940元。原告认为按照会籍章程的规定,原告到被告处打球可以享受果岭费免除的待遇,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到其处打球,由此带来的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被告并没有拒绝履行章程,仅对被告有权修改的俱乐部章程进行了修改。 1、关于被告有权对章程进行修改的相关规定
(一) 根据章程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本俱乐部的规章、法则及章程均可以适时修改。
(二) 原告在入会申请书中明确声明,同意遵守和适用修改的球会会规、规则与附例。
2. 将无记名卡升级为记名卡的理由
被告与广大会员的共同目标是,将被告的高尔夫球场建设成为世界十大高尔夫球场之一,并希望每位会员都能够享受到世界一流的、超高品位的会员待遇。但纵观世界著名的高尔夫俱乐部,无一不实行记名会员制,因此,为了实现答辩人与广大会员共同的目标,答辩人不但要在草坪、硬件设施上成为世界一流,在会员制度上也要引进高端俱乐部必须具备的记名会员制,因而决定将无记名卡全部升级为记名卡。
另外,球场改建后销售的新的终身会员卡中,也没有无记名会员制度。所以,与新入会的终身会员相比,原告并没有受到任何不公平待遇。
3. 被告适当调整果岭费的理由如下:
(一) 因草坪维护费用增加,果岭费必须适当调整。
果岭费是指草坪、球道的养护费,还包括了会所等的维护费。高尔夫球场本身就是大片的草坪,因为会员打球会破坏草坪,所以,答辩人要频繁地对草坪进行维护与修整,以保证草坪的质量与状态,由此产生的费用即为果岭费。果岭费不是一成不变的费用,随各种费用增加因素的变化,果岭费也在相应变更。
被告投入数亿元人民币进行了高尔夫球场的改建工程,此次改建,被告将原有草坪全部更换成了目前世界上最高档的草坪,因此,草坪的养护费用,即果岭费也相应增加了。虽然此前,因草坪维护费用不高,答辩人向原告提供果岭费优惠待遇是比较合理的,但根据目前的情况是,因草坪的投资费用及维护费用增加,被告适当地调整了果岭费。 
(二)根据公平原则,原告应承担果岭费。
首先,原告的会员卡因球场改建而价值大增。
球场改造后,新发行的终身会员卡(每张)价格从40万元至110万元不等,其中,原告目前享受的待遇与WP Club终身会员的待遇是完全相同的,但原告却比WP Club终身会员少交了25万元。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原告的会员卡因球场改建而价值大增,原告因球场改建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但原告却不愿承担因球场改建而适当增加的果岭费,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被告没有义务赔偿原告请求的110250元
违约损害赔偿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必须全部满足其构成要件才能适用,即:(1)存在违约行为;(2)有损害的事实存在;(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
1. 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一)被告对球场的改建行为不是违约行为。
被告从原股东手中接管球场后发现,球场的会所、排水系统等设施已严重老化,草皮被严重破坏极大地影响了会员的使用,球场改造势在必行。被告为了给会员营造更好的打球环境而进行了球场改建,并且明确地向原告表示过,如果原告因不同意被告对球场进行改造而决定退会,被告将全额退还原告的入会费及保证金,但是原告未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反对,并决定继续保留会籍,原告的行为完全可以说明,原告默认了被告对高尔夫球场进行改造,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
(二)被告主观上并无过错。
被告不惜投入巨额资金对球场进行改建,其主观愿望是良好的,被告并没有故意不让原告打球。而且,由始至终,被告都对球场改造事宜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并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措施。
2. 原告请求赔偿的110250元,不是原告的损失。
原告在其他球场打球的目的是享受服务,原告得到服务后支付的费用,怎么就成了经济损失呢?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原告在其他球场打球177次都是被其他球场强迫的,那么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说法是成立的,但既便如此,原告此时的损失也与答辩人毫无关联。原告在其他球场打球,只能说明原告与其他球场之间存在娱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与其他高尔夫球场才是合同当事人,被告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负担其合同价款,显然有悖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3. 原告请求赔偿的110250元与答辩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的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联系,即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本案中,不但被告没有违约、原告没有损失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改建球场,并不必然导致原告到其他球场打球177场的结果,原告在其他球场的打球次数、消费金额等,完全由原告自行任意决定,与被告无关。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被告没有义务赔偿原告请求的110250元。
另外,即使被告存在故意不让原告打球的情形,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也应是每年7108元。因为,如果被告违约的话,原告的损失应该是“不能在被告处球场打球的损失”,而不应该是“在其他球场打球的损失”。因为,原告不能在被告人球场打球的损失是可以合理地计算并确定的,但原告在其他球场打球的“损失”,正如被告在前面提到的,不但与被告的行为无关,而且属于原告可以随意扩大的费用。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中规定的合理预见规则和公平原则,如果答辩人违约,原告每年的损失应按如下方法计算:原告每年的损失=原告支付的入会费÷被告球场的经营期限=(原告购买终身会员卡的金额—保证金)÷42年=(298499×50%) ÷42=3554元。因为在本案中,原告购买了2张会员卡,所以原告的损失将是3554×2=7108元。
【承办结果】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在被告球场整修期间以及整修恢复营业后,原告到别处打球而另外支出的费用,被告是否应当赔偿。经过多次的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娱乐服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理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购买了被告的两份团体会员资格,被告按照章程规定向原告发放了两张记名卡和两张不记名卡,被告理应按照的章程的规定向原告提供团体会员服务。法院认为,团体会员一人记名,一人不记名,是被告的会员章程明确规定的,是双方合同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并且被告已经按照章程的规定向原告发放了两张记名卡和两张不记名卡,被告要取消原告的两张不记名卡,属于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理应取得原告的同意,原告不同意,被告无权利拒绝履行无记名卡的合同义务,因被告重新发放新的会员卡,被告理应按照原章程的规定继续给原告发放两张新的记名卡和两张不记名卡。又鉴于被告的会籍章程规定,原告应在被告处享受持卡打球的会员待遇。故被告理应保证原告在被告处打球的会员待遇,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种严格责任,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此,法院认为,被告球场进行整修导致原告无法到其处按照会员待遇进行打球,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进行赔偿。按照被告提供的球场费用表(平日450元,假日750元)截止2009年6月22日,原告在别处打球平日75次,假日102次,按照果岭费的收费标准计算共计110250元,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理应给予赔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被告继续履行被告的会员会籍章程(果岭费免除)
二、被告给原告换发两张记名卡和两张不记名卡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250元。案件受理费2606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09年12月25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双方最终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以上两个案例基于同一个事实,引发了不同的诉讼请求。在社会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诉讼的种类、诉讼的请求、甚至案件本身涉及的问题,也开始新型化。全国各地法院对于高尔夫会员卡纠纷这种新型案件,受理的很少,判决结果也不统一。姜华丽律师也是第一次接受这种纠纷案件,经过她的努力,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认真做好每一个案件,不在于这个案件是败诉还是胜诉,而在于你站在何种维权高度来支持你自己的主张,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但这很难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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