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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诉威海乳山某房产开发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8-03

承办人: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姜华丽 律师
案件评判:鉴于乳山的优美环境,乳山开发的房屋销售给外地的客户很多,发生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也很多,威海卫律师所接手了多起类似案件。对此,外地当事人对在威海进行诉讼存有顾虑,他们找到威海卫律师所后,我们积极努力,切实维护了外地客户在威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案情简介:
2009 年1月2日,原告邵某与被告某房产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至今未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09年1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房款208868元;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177.36元;被告返还原告在银行按揭贷款10万元及利息。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姜华丽 律师代理原告向乳山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过程:
被告乳山某房产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属实,但现在已经可以交付房屋,故不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另外,原告在银行按揭贷款只是10万元,不应按照308868元计算银行贷款利息。
经威海乳山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16日签订了乳山某小区住宅认购协议书,在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后,双方于2009年1月2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乳山某处的房产一套,共计房款308868元,首付208868元,剩余1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出卖人应在2009年12月30日前将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验收备案证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全部房款,但是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现在,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虽然被告提出该房屋现在已经可以交付,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是,法院认为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支持原告代理人姜华丽律师的观点。
此案经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由法院判决。
乳山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有效,并且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期交付房款,但是被告却迟迟不肯交付房屋,系被告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该房屋现已具备交付条件,不同意与原告解除该商品房合同的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结果:
最终,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09年1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房款208868元;
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77.36元;
4、被告返还原告在银行按揭贷款10万元及利息。
该案件已经生效,开发商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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