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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8-03

【承办律师】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姜华丽 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李某为给单位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的手法欺骗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出口天然石墨。其中被告人周某负责联系日本、韩国等地的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并负责联系国内供货商组织货源;被告人李某按照周某的指示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用于报关。

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认定,2007年6月至2010年12月底,被告人周某、李某以低报价格手段走私出口天然石墨237票,数量10742.05吨,偷逃税款人民币5119573.7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李某先后投案,上交人民币105万元,二被告所在单位上交人民币260万元。

认定该案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书证,海关核定税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办案经过】

 2011年2月,姜华丽律师开始接手承办该案。从接到该案之日起,姜华丽律师就积极、认真地查找国家有关走私罪的相关规定以及认真核对海关缉私队所认定的每一票走私出口的天然石墨的数据。在核对的过程中律师发现海关制定的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离案价格*出口货物关税税率,这也是计算偷逃税款具体数额的法定依据。由此可见,计算税款所依据的必须是不含海运费和保险费的价格即所谓的离案价FOB价。而在本案中,律师发现在检察机关指控被告犯有走私罪的相关书证中价格条款为FOB的有15票,价格条款为CRF的有209票,价格条款为CIF的有12票,价格条款不清楚的有1票。而这些与被告人周某自己在笔记本中所作的记录有着很大的差异。青岛市海关缉私局和青岛市检察院只是根据被告人所提交的部分书证、海关的发票、水单等证据来认定,姜华丽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与被告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并就此向青岛市检察院提出异议,青岛市检察院经过认真核对侦查,采纳了姜律师的观点,将偷逃税款数额降下来,由原来的偷逃水库啊700多万元降至511万元。

另外,姜华丽律师在最开始承办该案件时就意识到本案系单位犯罪,那么是不是可以从事实与法律的角度让单位承担的责任多一些,而二被告就相对减轻一点,这样二被告在最终量刑上也是有很大的减轻、从轻的可能呢?注意到这一点后,律师就展开对二被告所在单位的人员职务的调查,发现被告周某仅仅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而另一被告李某也仅仅是一名普通的业务人员而已,并且该案件的证据材料也能够证明周某的走私行为是通过周某所在单位进行海关申报和收汇、结汇的,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证词也能够证实,周某走私石墨的行为为所在单位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且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于是姜律师就认为二被告所在的单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姜律师又从二被告系自首且是初犯、偶犯且积极缴纳罚金的角度进行辩护,并结合国家对于出口石墨征收税款逐年升高且采取低报价格的现象乃此行业的一种风气等诸多社会因素的角度向法院陈述自己的辩护意见,希望法院在判决的时候能综合考量以便做出公正、公平、合理的判决。

【判决结果】最终该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处二被告适用缓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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