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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8-03

【承办律师】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姜华丽 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孙XX均系荣远渔XX号船船员,张XX因常被孙XX辱骂等原因而对孙XX心生不满。2011年12月8日16时许,该渔船在瓦努阿图共和国海域航行时,孙XX在宿舍指责并持刀比划张XX,张XX上前夺刀,二人撕扯过程中,张XX捅刺孙XX颈部两刀,致孙XX因失血过多死亡。
    【办案过程】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姜华丽律师接到被告张XX家人的委托后,即刻着手研究该案。为了查明被告犯罪当时的心里状态,姜华丽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并积极联系法院,查阅卷宗。通过查阅卷宗以及会见当事人,姜华丽律师发现,案发并非纯粹偶然。被告之所以做出如此骇人的举动,与受害人平日里对待被告的态度恶劣有关联性。据被告人张XX以及其他船员所述,被告和被害人一起随"荣远渔XX号"船在斐济作业九个月左右时间,被害人常因被告不听话、不帮洗衣服等原因而打骂被告,被告逐渐不喜欢与被害人在一起。案发当日16时左右, 被害人在船舱里拿着刀对被告说"你最近几天这么狂,老躲着我,说话也不听,让你洗衣服也不洗",还威胁说要捅他两刀。发现这一点后,作为被告张XX的辩护律师,姜华丽律师在法庭辩护时,大胆提出被害人对本案引发有过错,应对张XX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2月8日16时许,在瓦努阿图共和国海域航行的荣远渔XX号船餐厅右前侧宿舍内, 被告人张XX与孙XX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张持刀刺中孙颈部两刀,致其失血过多死亡。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李XX等的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人除上述辩护观点之外,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之经济损失,属认罪态度较好,从而请求法庭能对被告从轻处罚。
    本案审理期间,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XX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张XX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十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张XX之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申请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荣成市xx渔业有限公司之起诉。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 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孙XX在与张XX共事过程中,因处理日常摩擦的方式欠妥致张XX不满,对本案引发负有一定责任,另考虑到被告人张XX归案后即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对张XX从轻处罚。
    【承办结果】根据被告人张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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