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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8-03

代理人: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华丽


案情简介:
    李某在威海开发区旧货交易市场从事个体收购旧货买卖。2012年2月13日齐某找到李某,想要卖一辆叉车给李某,李某在了解到叉车来源不明的情况后,为贪图便宜,仍以1500元买下。后齐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齐某交代了销售叉车给李某的事实,警察找到李某,李某也主动交代了自己收购赃物的情况。2012年3月,李某被公安局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拘留,4月12日被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起诉。
承办过程:
    姜华丽律师在接到该案件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姜律师会见时,李某交代了齐某向其出售叉车到其被公安抓获的过程是:2012年2月份,齐某找到李某,问他收不收叉车,被告人问是哪里弄来的,齐某说不是正道上来的。被告人看到叉车很旧,就以1500元的价格将叉车买了下来,然后运到莱阳,放到自己弟弟的练歌城的院子里,直到案发,叉车一直放在那里。警察找到李某以后,李某主动交代了自己收购赃物的过程,并主动的把叉车返还给受害单位。
    从会见李某时的交谈中,姜律师了解到,李某虽然知道收购的叉车来历不明但是并没有估计到该赃物价值有四万多块钱,购买叉车是李某想留着自己用的,并不是为了倒卖叉车而赚钱。这些主观的认识和态度可以表明被告李某的购买赃物行为并不是为了牟利,相对比其他销赃行为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要小。
    李某对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公安机关主动交代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叉车追回,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使得李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加上李某自身家庭生活困难,拖家带口,生活压力比较大,为了赚钱,贪图小便宜,才一时头脑发热就触犯了法律。李某认罪态度非常诚恳,社会危害性小,又是初犯,所以姜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了对李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案发后李某主动坦白、积极退赔。法院采纳了姜华丽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李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监外执行。判决后,李某从看守所里出来,对姜律师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和精湛的业务知识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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