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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芹诉王毅、第三人王力、王强法定继承纠纷案,威海卫律师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8-03

【案情】

原告:李芹,女,汉族,1928年11月出生。

被告:王毅,女,汉族,1955年5月出生。

第三人:王力,男,汉族,1951年6月出生。

第三人:王强,男,汉族,1966年7月出生。
原告李芹诉称,原告系被告及两第三人之母,系王磊(于2002年8月去世)的妻子。位于威海市环翠区花园镇小城村的一套房屋,系原告及其丈夫王磊的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因旧村改造被拆迁,拆迁前一直由原告居住管理。2010年9月,被告代原告就上述房屋与威海市环翠区花园镇小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产权安置协议书,原房屋被安置为花园镇小城村阳光小镇A1号楼506室房屋,于此相关的搬迁费、奖金、躲迁费及房屋面积差价款均由被告代领。请求依法分割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花园阳光小镇A1号楼506室,价值56万元的房屋一栋及房屋面积差价款66352元;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搬迁费1200元、搬迁补助费9720元、奖金20000元、躲迁费13500元。)
被告王毅辩称,其父王磊有三套房屋,另外两套房子分别给了两第三人,被拆迁前的涉案房屋是分家分给被告的,并且,第三人已经放弃了继承权,因此,该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拆迁安置的房屋产权以及拆迁补偿利益均应是被告的,不同意进行分割。
【评析】
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姜华丽律师接受当事人李芹的委托后,认真仔细分析了案情。本案中,威海市环翠区花园镇小城村的一套房屋,系原告及其丈夫王磊的夫妻共同财产,王磊2002年9月去世后,2005年12月,原被告以及两第三人均表示放弃对上述房屋中王磊所有的份额的继承权,并且,在威海市公证处进行了放弃继承公证。2010年旧村改造被拆迁,原房屋被安置为花园镇小城村阳光小镇A1号楼506室房屋,于此相关的搬迁费、奖金、躲迁费及房屋面积差价款也均由被告代领。
姜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中遗产的认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遗赠或立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王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原告和两第三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王磊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故属于王磊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应全部归被告所有,但属于原告的二分之一的份额仍归原告,故原被告共同共有花园镇小城汤阳光小镇A1号楼506室房屋。
姜律师认为,该房屋系原告与其丈夫的共同财产,原告目前没有房屋居住,因此,姜律师提出了主张上述回迁安置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份额款的诉讼请求。但被告不同意,认为房屋应当共同所有、占有、管理。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姜律师的主张,判决原告仍享有该房屋以及房屋被拆迁后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的一半份额,并支持原告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由原告给付被告差额款。
【判决】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登记王磊名下的旧房回迁安置所得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花园阳光小镇A1号楼506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份额款28万元;
二、被告已经领取的搬迁费1200元、搬迁补助费9720元、奖金20000元、躲迁费13500元、房屋面积差价款66352元,合计110772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份额款55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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