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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与夫家对簿公堂,苗丽律师为当事人力争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8-03

【案情】

【案情】
原告一:王燕,女,汉族,1963年11月出生。
原告二:张妮,女,汉族,1990年5月出生。
被告一:张英,女,汉族,1953年3月出生。
被告二:张军,男,汉族,1951年9月出生。
被告三:张强,男,汉族,1966年7月出生。
原告王燕、张妮诉称:原告的婆婆李采花2007年去世,公公张吉2013年去世,李采花和张吉育有四个婚生子女,即张强、张英、张军、张羽,夫妻共同财产为坐落于田村村南街18号旧房。2008年9月旧房拆迁,2011年分得拆迁房春风小区A区5#305室,建筑面积为85㎡,新旧房屋差价款186234.55元。原告的丈夫张羽于2008年去世,原告认为自己和女儿张妮应该享有李采花和张吉法定继承中的遗产份额。 
被告辩称:因为张羽已经去世,原告王燕、张妮和我们张家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张吉2013年去世,张羽在这之前已经去世,原告王燕、张妮都不享有继承张吉遗产的份额。
【评析】
威海卫律师事务所苗丽律师接受当事人王燕的委托后,在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后,向当事人王燕仔细分析了案情:李采花于2007年去世,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就开始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李采花与张吉的共同财产即田村村南街18号旧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吉、张强、张英、张军、张羽五人继承,即每人分得十分之一的份额,张吉自己的二分之一份额加上分得的十分之一份额,张吉拥有房产的五分之三份额。
原告王燕的丈夫张羽2008年去世,张吉2013年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即使张羽已经去世,但张羽的子女张妮按照继承法的的规定,享有代位继承权,她可以继承其父亲张羽应得的份额。被继承人张吉的五分之三份额,应当由张强、张英、张军、张妮继承,每人分得二十分之三的份额,张羽的女儿张妮代位继承分得二十分之三份额。
本案中,张羽继承了李采花十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在张羽和张吉去世后,张羽的份额由王燕和张妮进行继承。原告王燕和张妮对田村村南街18号旧房有继承权,王燕分得了二十分之一的份额,张妮分得了五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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