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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投资公司与山东威海某科技公司出资纠纷案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8-03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原告广州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与山东威海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公司)达成协议,就威海公司引入原告投资、运作企业上市达成初步意向,由广州公司向威海公司及新设立的香港公司投资,同时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2012年3月,威海公司及各子公司股东向广州公司出具了同意上述投资事项、重新进行股权改革配置、进行公司结构治理的承诺函。之后,广州公司向威海公司支付投资款80000万元人民币。至2012年12月,广州公司和威海公司双方仍未达成正式的股权转让、融资上市协议,广州公司对威海公司提起了诉讼:请求威海公司返还投资款80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赔偿损失700万元。同时,广州公司对威海公司在青岛、香港、上海的所有股权进行了冻结、查封。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姜华丽律师作为威海公司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承办过程】
姜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着手分析案情。本案涉及到威海公司和其8个子公司以及为上市做准备在香港投资成立的公司之间的股权配置,姜律师召集了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了各子公司负责人会议、召集了股东代表会议;到威海、青岛、上海、香港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将取得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同时也了解到公司各股东对公司上市的态度,姜律师认为:广州的投资方未能及时将后续投资款项投资到威海公司,威海公司对广州公司的上市进度、投资实力持有怀疑是导致双方合作失败的原因,并且,原告广州公司虽然对威海公司提起诉讼,但双方关系还很友好,而此时,威海公司也已经与上海某投资机构达成了上市合作意向。经过深入、细致的全面了解,姜律师提出了案件的解决方案:1、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威海公司返还广州公司投资款;2、双方解除合作,威海公司的上市工作与第三方合作进行,广州公司将其投入到威海公司的资金转为股权。该方案经威海公司董事会同意后,由姜律师与广州公司律师双方进行了交流,并向法院提出了中止审理。但广州公司不认可,最初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姜律师未放弃努力,一直与原告及原告律师商谈和解事宜,经过长达9个月的协商之后,终于达成和解: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威海公司返还广州公司投资款并给因广州公司为上市做准备而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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