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8-03
【承办律师】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李春萍 律师
【案情简介】1998年1月11日,被告孙XX在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农贸集市上,因琐事与唐XX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后被告孙XX从附近杂货摊上拿起一把尖刀,朝唐XX右胸部猛刺一刀,致唐XX因上腔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孙XX逃跑,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孙XX被缉拿归案,被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李春萍律师接受被告孙XX家人的委托后,即刻着手研究该案。为了解该案的事发经过、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及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量刑的情节,李春萍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并积极联系法院,查阅卷宗。通过查阅卷宗以及会见当事人,律师发现,案发当时,被告人孙XX并非系故意,也并非蓄谋已久,而是系突发性犯罪。被告人与受害人都是以赶集卖服装为生,互相认识有几年的时间,双方此前一直相安无事。仅是因为双方就衣服的价格未能达成一致而产生矛盾,具体到案情,就是被告人孙XX想以进价从唐XX处买件衣服,而唐XX不同意,于是被告人就骂了唐XX几句,进而引发双方的争吵并互相厮打。在互相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XX情急之下就从旁边卖小杂货的摊上拿了一把刀,捅向了唐XX。但出乎意料的是,这一刀却捅到了被害人的胸部,最终导致被害人唐XX上腔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春萍律师认为,从这一角度为被告人孙XX进行辩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于是在法庭辩护中,提出被告人孙XX系突发性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应对孙XX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
公诉机关指控, 1998年1月11日,被告孙XX在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农贸集市上,因琐事与唐XX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后被告孙XX从附近杂货摊上拿起一把尖刀,朝唐XX右胸部猛刺一刀,致唐XX因上腔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孙XX 的供述,证人王XX、王X、杜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XX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李春萍律师除上述辩护观点之外,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孙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属认罪态度较好,从而请求法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审理期间,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孙XX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孙XX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孙XX之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孙XX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赔偿情节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孙XX从轻处罚。
【承办结果】根据被告人孙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孙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上一篇:合同诈骗 从轻处罚
咨询电话:
0631-5219497
13606490760
联系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世昌大道95号蔬菜公司3楼308室
友情链接:
站部分图片和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公司所有,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Copyright 2017. whlawyer.net.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379号鲁ICP备11015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