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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 从轻处罚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8-03

【承办律师】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姜华丽 律师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谢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利用长丰联通公司“预存话费赠送等价值手机”的优惠政策,采取使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冒充签名的手段,先后冒用他人名义与长丰联通公司签订59份“预存话费0元购机服务协议”,通过预存话费话费获取价值人民币171320元的手机等赠机59部,后将获赠手机低价出售,并将58张手机卡卖给他人,给长丰联通公司造成新业务费损失人民币150693元。被告谢某于2013年8月8日被长丰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被告谢某的家人委托山东威海卫律所的姜华丽律师作为被告谢某的辩护人。
    【办案过程】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姜华丽律师接受被告谢某家人的委托后,即刻着手研究案情。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姜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谢某在与联通公司签订、履行合同时,在主观方面并没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直接目的。被告人的目的是预存话费后,以得到的手机和手机卡进行交易出让以赚取差价款。而且,其卖出手机后所得的收益,也都用于在联通公司办理了新的业务,并没有被其挥霍掉。在承担责任方面,当被告人谢某知道所得手机欠了很多新业务费时,他首先想到的是用预存的话费进行冲抵。目前被告人谢某与联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基本上还都没有到期,在合同没有到期之前,他没有明确的行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姜律师认为,在合同到期之前,谢某本人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归还所欠费用,在他本人还在作还款的努力时,就被公案机关采取了刑事措施。而不能仅仅依据被告人谢某办理预存手机话费和手机过户业务,并且本人不接电话,就认定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另外,被告人谢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很好,积极退赔联通公司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理。
    【承办结果】法院采纳了姜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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