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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8-03

【承办律师】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姜华丽、苗丽 律师
【案情简介】2014年3月2日,当事人谢某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位于花园小区房屋一套和家用轿车一辆。在当事人谢某起诉法院后不久,被告李某分别于3月10日和4月2日将涉案房屋和轿车出售给他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办案过程】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姜华丽、苗丽律师接受当事人谢某的委托后,即刻着手研究案情。经了解,被告李某同意离婚,法院会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对此姜律师认为,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自认的事实看,被告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并无证据证实经与原告协商,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房屋及车辆对外转让。姜律师认为,被告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恶意转移,低价变卖属于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少分或不分。

【承办结果】法院采纳了姜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法院依法酌定被告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所得价款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70%的财产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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