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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8-03

【承办律师】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姜华丽、苗丽律师

 

【案情简介】本案被上诉人张某的丈夫胡某2013年成立威海某装饰公司,胡某为公司法人,张某为股东。公司运营期间,胡某找到上诉人权某借款,并承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权某诉称: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胡某三次向自己借款总计200万元。后来,张某与胡某闹离婚,权某便主张自己的债权权利,未果,将胡某、张某和威海某装饰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本金200万元以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胡某偿还权某本金200万及利息,威海某装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债务不属于张某与胡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无须偿还。宣判后,权某不服法院对被告张某的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张某委托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姜华丽律师为自己进行代理。

 

【办案过程】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姜华丽律师在接到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后,即刻着手查阅卷宗,姜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借款是否属于张某、胡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张某与胡某在2014年7月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签署了《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务若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则均由自己承担还付,与张某无关,而姜律师在调查之后发现,胡某向上诉人权某借款恰好发生在张某、胡某的婚姻期间。另外,权某在一审中提供四份证据:1、胡某的借条;2、权某向胡某汇款的银行凭证;3、威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培训费证明和被告威海某装饰公司的担保书;4、胡某关于支付利息的声明。其中3、4两条证据都能直接证明胡某的借款用于被告威海某装饰

公司经营,却根本无法证明胡某的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本案的债务人应该是威海某装饰公司和其负责人胡某。

其次,姜律师在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后,结合与当事人张某的沟通交流,发现胡某与本案上诉人权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也是导致张某与胡某离婚的原因,并且权、胡二人在胡某婚姻存续期间,就表现出一系列的异常行为:1、2014年7月8日,胡某私自召开股东大会,伪造张某签名,擅自将自己持有的威海某装饰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了权某;2、2014年7月26日,权某便因为借贷纠纷向一审法院起诉胡某、某装饰公司及张某,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3、2014年8月18日,胡某否认婚内财产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上述的事实可以看出,胡某在离婚前,就与上诉人权某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企图侵占被上诉人张某的财产,故认定被上诉人张某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结果】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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