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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华丽律师力劝当事人家属弥补损失,当事人获得从轻处罚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7-03

【承办律师】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姜华丽 律师
【案情简介】2011年2月5日,被告人李某分别在中国银行威海分行办理了中国银行VISA信用卡一张,在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分行申请办理了牡丹信用卡一张,至2011年6月,先后在中国银行威海分行透支人民币93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分行透支人民币2100元,超过还款期限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被告李某于2012年10月1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被告李某的家人委托山东威海卫律所的姜华丽律师作为被告李某的辩护人。
【办案过程】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姜华丽律师接受被告李某家人的委托后,即刻着手研究案情。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5日,被告人李某领两张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11400元。姜律师认为,被告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正当消费,只是超出了个人的偿还能力,并非恶意透支。其次被告人接受公安机关对该事实询问时,对自己的行为极为后悔,并要求家人积极偿还所欠银行的本息。案发后被告人的家人已经全额还清了被告人所欠银行的本息,挽回了银行的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积极主动偿还本息的行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姜律师还指出,公安在询问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情况时,被告人如实主动地供述了其还在工商银行透支的行为,其认罪态度积极。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承办结果】法院采纳了姜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在判决宣告前,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本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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