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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预定合同后反悔,还能否要回定金? —看刘宁律师如何要回购房定金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7-03

【承办律师】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2017年2月,北京人某某威海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购买酒店式公寓一套,总房款79万元,签订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2017年5月支付房款19万元,共计24万元,剩余房款合同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

2017年12月开发商通知范某某去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开发商对于其前期向范某某承诺的每年免费入住两个月,交付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等内容拒绝签订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恐吓当事人,如最终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按照认购书相关条款约定对范某某已交纳的全部房款不予退还。

范某某遂到本所咨询,刘宁律师接待了当事人,在耐心仔细地查阅了《商品房认购书》、收据、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后,建议并指导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6日通过公证方式向房地产公司发送《关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函》,再次向该房地产公司确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另,刘宁律师结合之前几起案件与该房地产公司诉讼的经验,该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态度消极,资金状况良好,建议当事人于起诉的同时查封了公司的银行账号,并实际查封了远超当事人起诉金额的银行款项。最终法院判决,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最终订立,所以范某某已交纳的房款与定金应予全部返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合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最终订立,原告所交的其余款项在认购协议解除后被告应予返还。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返还原告所缴纳的定金以及部分购房款24万元。

律师寄语:本案所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常见,很多购房者在售楼人员的鼓动和催促下,根本没有去阅读认购协议的内容和条款,仓促之下签订了认购协议,交纳了定金。在正式签订买卖合同时,才发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基本上适用的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很多条款显示公平,限制了购房者的权利,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和义务,当购房者要求更改条款时,开发商基本上是一口回绝的。此时,购房者便比较被动。刘宁律师介入此案后,为原告制定了对应的方案,收集了相关的证据,使得本案的胜诉有了基本的保障。至于利息,因其合理性、合法存在问题,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能够退回定金本身,原告已经非常满意并对刘律师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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