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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卫律师帮助深圳公司异地追讨货款,欠款公司无处遁形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6-11

【承办律师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刘宁律师

【案情简介】2013年8月23日,深圳某公司与威海某公司签订《产品代理合同》,约定深圳某公司为威海某公司旗下产品在中国沃尔玛及其合资、合作商业超市所有门店的唯一供货商。合同同时约定,针对商业超市的无理由退货产品,威海某公司予以退换货。此后,双方保持紧密的合作,没有出现任何纠纷。直到2015年底,威海某公司旗下在沃尔玛商业超市出售的产品因产品质量标准问题引发多起消费者诉讼,并且商场超市方均败诉,法院判决商场超市向消费者承担赔偿金及相应的诉讼费用。随后全国400多家沃尔玛门店集体将问题产品下架并将库存产品全部退回威海某公司。此时,按照双方签订的《产品代理合同》,威海某公司应当为深圳某公司办理退款手续。后深圳某公司多次与威海某公司沟通联系退款事宜,但威海某公司一直置若罔闻,未将退货款支付给深圳某公司

由于一直未能从威海某公司获得退货款,同时深圳某公司也因为威海某公司产品引起的多起消费者诉讼被沃尔玛公司进行了内部处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深圳某公司委托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刘宁律师为其代理案件,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起诉。

【承办过程】作为本案的原告,深圳某公司不方便来到威海参加诉讼处理索赔事宜。刘宁律师接到当事人委托后,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首先,刘宁律师查阅了涉案威海某公司产品引发的消费者诉讼判决相关信息,查明消费者诉讼理由是该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已过期,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属于不合格产品。又查明根据双方的《产品代理合同》约定,威海某公司未能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已属违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综上,威海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深圳某公司支付退货款。

在案件准备阶段,刘律师已经考虑到为了避免威海某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在向高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及时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被告威海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保证深圳某公司的赔偿请求能够得到保障。 法院也依法作出了财产保全决定。

【承办结果】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律师的代理意见,被告知道要败诉,就同意调解刘律师又主持双方的调解,被告威海某公司于2016年8月支付原告深圳某公司退货款及赔偿金4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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