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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两个罪名,威海卫律师成功辩护,终获轻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承办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6-11

【承办律师】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姜华丽 律师
案情简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G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1997年至2013年,威海某公司为了在职工分红、业务提成等方面少缴纳税款,同时使福利发放、餐费报销等支出不在账面上体现,遂将依法应当保存的相应会计凭证不入账、并先后经时任公司经理的张某、刘某安排,由公司会计G某将汇总、核对后的会计凭证交由该二人审批同意后销毁,再以没有真实业务的虚假发票抵顶该部分费用支出,做到账面收支平衡。其中,被告人G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金额为人民币1274.06万元。

、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许某、G某共谋将二人任职的威海某公司本应支付给业务介绍人韩花的中介费占为已有,遂于2008年2月至2009年6月,分别利用担任公司出纳、会计的职务便利,套取本单位人民币121000元,二人各分得60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G某、许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G某委托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姜华丽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

办案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姜华丽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G某的委托,为其涉嫌职务侵占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提供辩护。辩护人姜华丽理清辩护思路,决定作罪轻辩护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涉嫌职务侵占罪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罪名没有异议,对侵占的数额有异议。被告人G某在与许某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属从犯,故被告人不应按二人共同侵占的12.1万元定罪处罚,只应对其个人所得的6.0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2、被告人G某的侵占行为并未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害,并且有积极退赃行为,依法应从轻处罚。

3、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二、关于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罪名没有异议,对事实认定有异议。199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隐匿、销毁的1239.10万元会计凭证分别是在时任公司经理的张某、刘某的安排下销毁的。被告人G某在1999年到2010年期间,隐匿、销毁的1239.10万元会计凭证的行为虽然构成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但按法律规定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应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G某在2011年到2013年张某管理公司期间,只负责整理记录公司账目,并未参与2011年到2013年的34.96万元的会计凭证销毁的犯罪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不应该对其定罪处罚。

2、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销毁1239.10万元会计凭证数额缺乏依据,证据不充分,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

三、关于本案的量刑,姜华丽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承办结果庭审过程中,姜华丽律师结合全案的主客观因素以及被告人G某的自首情节,提出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G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跟进该案件将近年时间,G某及其家人对律师的出色辩护使其得到缓刑感激不尽,对威海卫律师专业、精湛、负责的业务能力表示十分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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